滬深交易所官網日前發布了就《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滬深交易所對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中的欺詐行為表現出“零容忍”的態度。
交易所介紹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交易所規定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幾種具體類型。具體包括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年度報告規避財務指標退市重大違法行為、日常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
交易所表示,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征求意見稿對欺詐發行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征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首發上市或重組上市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決的,均應當對其股票予以終止上市。另外,交易所指出,個別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在定期報告中弄虛作假,規避財務類退市指標,市場影響極為惡劣。征求意見稿將這種情況單獨作為一項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并規定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相關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應當對其股票予以終止上市。
征求意見稿還將上市公司日常運行中的信息披露行為也納入了規范范圍,只要公司存在重大違法事實,一經行政處罰或者司法判決查明認定,就可對其啟動強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見稿就此作了全面規定,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違法納入強制退市情形,并規定5年內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3次以上行政處罰也應予退市。
在實施程序方面,交易所從三個方面著力優化了重大違法退市實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的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后,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后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三是收緊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條件,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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