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期盼已久的創新企業境內發行的具體規則終于正式公布。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表示該意見已經獲得國務院同意。
該《意見》允許三類試點創新企業境內上市——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注冊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具體規定如下:
關鍵詞一: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估值不低于200億
試點必須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本意見所稱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關鍵詞二:AB股、協議控制架構需披露
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符合證券法關于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可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但關于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安排總體上應不低于境內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特殊安排的,應于首次公開發行時,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發行文件顯要位置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關鍵詞三:咨詢委員會甄選,發審委審核
證監會將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嚴格甄選試點企業。咨詢委員會由相關行業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范圍作出初步判斷。
證監會以此為重要依據,審核決定申請企業是否列入試點,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由咨詢委員會把關之后,試點企業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試點紅籌企業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關鍵詞四:募集資金可境內外流動
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存托憑證均應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集中登記存管、結算。試點企業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形式或購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試點企業募集資金的使用、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應符合我國外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關鍵詞五:存托憑證基礎制度安排
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外發行的基礎證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內簽發存托憑證。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符合證券法關于股票等證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并按規定接受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監督管理。存托人應按照存托協議約定,根據存托憑證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礎證券相應權利,辦理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業務。
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及存托憑證持有人通過存托協議明確存托憑證所代表權益及各方權利義務。投資者持有存托憑證即成為存托協議當事人,視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協議約定。存托協議應約定因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由境內法院管轄。
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包括境外基礎證券及其衍生權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托管人負責托管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并負責辦理與托管相關的其他業務。存托人和托管人應為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單獨立戶,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違背受托義務侵占存托憑證基礎財產。
關鍵詞六:信披內外一致
試點紅籌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以中文在境內同步披露,披露內容應與其在境外市場披露內容一致。
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證券,應按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財務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確會計年度期間等相關問題。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證券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或經財政部認可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的會計準則編制,也可在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同時,提供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
關鍵詞七:未盈利企業大股東、高管等不得減持
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權益與境外基礎股票持有人權益相當,由存托人代表境內投資者對境外基礎股票發行人行使權利。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試點企業應確保境內投資者獲得與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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