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波先生:
因你為從業人員周海波違法買賣股票一案的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周海波違法所得5,619,074.97元,并處以5,619,074.97元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我會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84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755-88666584)。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果你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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