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緊扣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工作主線,覆蓋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強化全鏈條監管。作為一部規范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條例》既覆蓋全面又突出重點,一方面,涉及公司從上市后到退市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購重組、分紅回購、市值管理、破產重整、股票退市等各項與資本市場有關的活動;另一方面,各部分規范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努力夯實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在業內人士看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意味著嚴監嚴管的法治基礎更加扎實有力。近年來,中國證監會按照新“國九條”、資本市場“1+N”政策文件的要求,堅持嚴監嚴管,著力提升監管執法的有效性和震懾力,依法嚴厲查處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案件,市場生態逐步得到凈化。《條例》將近些年監管執法的有益經驗上升固化為法規,切實解決監管實踐面臨的難點痛點,為嚴監嚴管提供有力支撐。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出臺《條例》十分必要。
健全上市公司監管體系
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是健全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上市公司監管和退市制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要求提高資本市場制度包容性、適應性,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
新“國九條”圍繞加強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監管、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等方面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嚴格上市公司持續監管作出部署,并提出要出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中國證監會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監管實踐、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條例》,對新“國九條”和資本市場“1+N”政策文件重點部署的加強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監管、加強減持監管、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加大退市監管力度等方面都做了規定。制定《條例》是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新“國九條”的一項重要舉措。
強監管的同時促高質量發展
《條例》充分體現了監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體現了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的工作主線。
業內人士認為,在“促高質量發展”方面主要有三方面安排,一是推動提升并購重組質效。通過規范收購人資格、收購行為、資產重組行為、財務顧問業務,進一步發揮并購重組優化公司股權和資產業務結構、支持產業整合升級的重要作用。二是推動提升投資者回報水平。明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依法實施市值管理的義務,支持上市公司制定合理穩定的分紅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在內部制度中明確回購股份的常態化機制安排。三是推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據公司法的授權,對上市公司章程條款進行規范,加強自治約束;壓實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明確獨立董事和董秘的職責、保障和規范股東權利行使,促進各方歸位盡責。
在“防風險強監管”方面,業內人士表示,主要涉及以下幾點:一是防范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二是突出對違規占用擔保的懲治;三是嚴格執行退市重整制;四是全面嚴格行政監督管理舉措。
突出四大亮點
《條例》立足國情市情,緊扣監管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在業內人士看來,有四大突出亮點:
一是突出對公司治理的規范。在行政法規層面,《條例》首次設專章將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作為規范重點,細化補充了公司法和證券法,有效銜接了下位法的要求。重點包括:規范上市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治理架構;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壓實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健全公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明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定位,發揮公司內設機構的監督制約作用;規范股東質押股票、減持股票等行為。
二是突出對并購重組活動的支持。《條例》細化完善了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對收購的定義、收購人資格、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等問題做了明確,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同時,對重大資產重組的要求、程序以及監管機制進行完善。完善財務顧問監管制度,對財務顧問的聘請、職責、獨立性要求等做了細化規定,促使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領域更好發揮“把關”作用。
三是突出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對于財務造假行為,《條例》進一步加大基礎制度供給:強化關聯交易監管強調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規性,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縱利潤或者實施系統性造假;強化公司內部監督制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的事前審核、事后調查職責,規定造假分紅、薪酬退回機制;禁止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確配合造假的法律責任,破除造假“生態圈”;細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提升監管質效。
對于大股東長期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利用上市公司違規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等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行為,《條例》明確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擔保,并設置專門的法律責任,務求“打準”“打痛”。此外,《條例》明確了董事會積極追償的義務,要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涉嫌違法違規開展調查、董事會通過各種方式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四是突出對投資者的保護。《條例》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設“投資者保護”專章:一方面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促進提升投資價值的要求,嚴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進一步健全現金分紅、股份回購制度機制,引導上市公司增強投資者回報意識;另一方面強化投資者保護,堅決防范退市公司規避退市,利用重整程序損害投資者利益;要求主動退市公司提供現金選擇權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后的轉讓或者交易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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