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據證監會網站10月27日消息,為進一步提高重組市場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質增效、做優做強,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延長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促進上市公司降低重組成本,加快重組進程。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發股類重組項目,一類是現金類重組項目。發股類重組項目需要通過交易所審核、證監會注冊后,才能實施。
《決定》涉及修改《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第六十九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特別情況下可在6個月基礎上適當延長,并將延長時間由至多不超過1個月調整為至多不超過3個月。也就是從原來的“6+1”變為“6+3”。
二是明確相關配套措施。經審計的交易標的財務報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證監會注冊的重組報告書披露日之間超過7個月的,一方面,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交易標的截止日后至少6個月的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交易標的財務信息和主要經營狀況變動情況;另一方面,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就交易標的報告期期后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動及對本次交易的影響出具核查意見。
證監會表示,延長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是活躍并購重組市場的舉措之一。近年來,證監會持續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多措并舉發揮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渠道作用。近3年,上市公司年均披露并購重組交易約3000單,交易金額約1.7萬億元,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影響力的并購重組項目相繼涌現,并購重組在優化資源配置、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服務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優化并購重組監管機制,出臺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優化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落實好適當提高輕資產科技型企業重組估值包容性政策,進一步營造并購重組良好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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