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實施修改后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層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號——董事會秘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號——獨立董事》等四項業務規則。
具體而言,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國股轉公司對2020年1月3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進行了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精選層、創新層掛牌公司應當設董事會秘書作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投資者關系管理、股東資料管理等工作。基礎層掛牌公司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負責上述事宜,全國股轉公司參照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當列席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本次修改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層管理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為,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利潤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諾管理制度;設立董事會秘書”。
同時,本次修改遵循寬進嚴管、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則,董事會秘書方面,取消了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頒發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強制后續培訓等內容。此次修訂發布前,掛牌公司承諾董事會秘書參加資格考試、取得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的,若該董事會秘書已實際履行職責且符合修訂后的任職資格要求,視為取得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獨立董事方面,在放寬準入資格的同時加強了對于獨立董事的事中事后管理:一是健全獨董的持續性資格管理,在持續監管中如發現獨董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的情形,全國股轉公司督促掛牌公司予以更換;二是完善獨董自律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效率;三是建立獨董履職情況公示制度,對獨董的履職、參加培訓以及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等情況進行公示;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掛牌公司披露獨董相關信息的時點,優化了獨董備案管理的流程。
據悉,本次修訂發布前,掛牌公司已經啟動選聘獨立董事程序,但尚未履行備案程序的,按照修訂后的要求完成備案。
記者了解到,下一步,全國股轉公司將對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監督董監高規范履行職責,督促掛牌公司完善治理機制,推動提高掛牌公司治理水平,為新三板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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