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起草了《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8部規章、15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并于6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期貨和衍生品法》。證監會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實際情況,全面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調整衍生品市場,著眼于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的功能。
證監會高度重視《期貨和衍生品法》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著“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進行系統性的專項清理。本次擬修改規章、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據起草說明,本次規章配套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依據。二是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不再實行從業資格管理,而是增加了關于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任職要求的原則性規定。因此,證監會將《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等規章中涉及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表述調整為符合“條件”等表述。三是完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要求。四是相關文字表述的調整。
此次規范性文件配套修改,也主要是四個方面,一是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依據;二是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三是調整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期貨經營機構需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才能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因此,證監會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中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備案制”修改為“核準制”,并規定已通過期貨監管機構備案的證券公司無需重新核準,可直接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四是相關文字表述的調整。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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