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尚伃
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資管新規逐步落地,券商債券投資顧問業務(以下簡稱“債券投顧業務”)迎來了發展機遇。作為證券投資顧問的重要分支,券商開展債券投顧業務是基于投資咨詢牌照,實踐中,債券投顧業務憑借券商專業性和針對性,逐漸成為銀行理財、信托等資管類機構以及中小商業銀行自營部門的重要合作伙伴。
債券投顧與資管業務存顯著差異
一直以來,債券投顧業務的核心在于利用券商的專業團隊和投資經驗,為資管機構提供市場研究、債券交易、風險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2018年資管新規要求資管類產品進行凈值化轉型,2022年債券市場深度調整,這進一步激發了銀行理財和中小商業銀行等主體對債券投資顧問的需求,希望通過與券商合作,提升債券投資的效率和收益,同時降低市場風險。
“銀行理財、信托公司等資管機構對券商投顧業務的需求主要體現在三方面。”業內人士分析稱,一是資產支持,即利用券商投顧團隊的專業能力,幫助銀行理財、信托在市場上尋找合意的債券資產。二是交易支持,近年來銀行理財規模大幅增長,債券交易需求亦同步大幅增加,因此希望借助券商投顧的力量提高債券交易的效率。三是研究支持,銀行理財在積極布局產品體系建設,因此希望借助券商投顧團隊在大類資產方面的投資經驗,為新產品創設提供研究支持。
同時,中小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門對券商投顧的需求更多是投研體系搭建和人才培養。實踐中銀行會以少量自營資金與證券公司簽約,即所謂“賬內投顧”。券商投顧團隊在“賬內投顧”提供投資建議的過程中,只有建議權,沒有決策權,銀行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采納投資顧問的建議。
值得關注的是,債券投顧屬于投資咨詢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比兩者在法律關系、監管要求和風險承擔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是相互獨立的兩種業務。
從法律關系看,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在債券投顧業務中,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建議,由委托人決定是否采納;在資產管理業務中管理人依照資產管理合同,具有決策的獨立性。從監管角度看,兩者需要的牌照不同,投資顧問業務需持有投資咨詢業務牌照,資管業務需要持有資產管理業務牌照,監管對這兩類業務的監管要求也有較明顯的區別。從風險角度看,證券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承擔的是主動管理的職責和義務,需按照《基金法》等法規履行基金資產投資決策、交易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責任;投資顧問業務由于證券公司僅具有投資建議權,委托人負責最終決策、交易實施和管理資產,因此證券公司的責任和風險相對較小。
券商債券投顧業務總規模不超1萬億元
發展現狀方面,國內券商常態化開展債券投資顧問業務且規模較大的以頭部券商為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常態化開展債券投顧業務的券商約20家,總規模不超過1萬億元,其中前5家規模占比80%以上。相較于券商自營及資管持有規模近10萬億元、債券市場總體規模約180萬億元,券商債券投顧業務規模很小,對債券市場格局影響極其有限。
從業務模式來看,目前,債券投顧業務按服務對象不同大致可分為“賬內投顧”和“管理人投顧”兩類。“賬內投顧”主要委托人為中小商業銀行自營資金,“管理人投顧”主要委托人是理財子公司、信托公司等,兩者業務模式基本相同。具體操作方式為,委托人聘請證券公司作為債券投資顧問,為其提供市場研究、債券交易、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建議,委托人根據自身情況及監管要求做出自主決策,對投資行為負責。投資顧問不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諾、原則上也不提供流動性支持。投顧業務的風險不會影響到證券公司自身經營。在當前嚴監管環境下,中小銀行“出借賬戶”等問題已很少見。
在監管方面債券投顧業務受到相關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的監管。
需要了解的是,券商開展債券投顧業務相關監管規定比較健全,需要遵守《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2017年302號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每月向監管機構報送業務數據,并受證券公司風控指標約束。接受債券投顧服務的金融機構自身也需要滿足其外部監管和內部制度的約束。投資顧問協議中也會明確約定投資范圍和限制要求,防止出現規避監管的情況。
從合規及風控角度來看,對于券商各業務條線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問題,一直是券商合規和內控管理的重點。《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為進一步防范利益沖突,2017年302號文發布實施后,證券監管機構通過開展合規檢查、交易監測、信息報送等手段,重點關注債券交易的流程管理、利益輸送和道德風險,不斷規范債券業務及債券投顧業務發展。證券公司加強了債券交易及債券投顧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通過強化合規風控、異常交易監測、向客戶充分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投顧業務,并將自營、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各類業務有效隔離,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建立了防火墻。多年前市場上存在的債券自營與投資顧問業務混同操作,通過人員掛靠、業務包干等承包方式違規開展投資顧問業務的情形已得到明顯遏制。
可以看到,當前,在強監管、防風險和促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券商更加注重強化對債券投顧業務的合規、內控及人員管理,推動這項業務規范有序發展,為債券市場的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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