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被證監會認定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一個月后,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元成”)又鎖定了交易類退市。11月10日晚間,*ST元成發布公告稱,截至當日收盤,該公司股票收盤總市值已連續20個交易日均低于5億元,觸及交易類強制退市,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的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和終止上市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
除了*ST元成,今年以來,還有2家公司情況類似,目前均以交易類退市程序摘牌退市。在市場人士看來,這表明退市制度改革成效顯現,“應退盡退”已成為市場共識,投資者“用腳投票”則進一步加速了A股市場的優勝劣汰。問題公司加速出清,不僅有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也強化了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
市場化力量加速出清
10月10日,證監會通報嚴肅查處*ST元成嚴重財務造假案件,因連續三年虛增收入和利潤,證監會擬對該公司罰款3745.46萬元,對5名責任人員合計罰款4200萬元;同時,*ST元成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
此后,*ST元成股價一路走低,10月13日至11月10日,公司股價連續21個跌停板,跌幅超過60%,并最終觸及主板公司市值類退市指標。
無獨有偶,今年以來,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集團”)、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高鴻”)等公司均因財務造假被證監會通報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后,股價連續走低,在2個月內就又觸及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并最終以交易類強制退市程序退市。
東方集團、*ST高鴻分別于4月30日、11月11日摘牌退市。這兩家公司在退市前尚未收到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到股票摘牌退市,歷時分別為約2個月和3個月,顯著快于需等待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加速了公司退市進度。
這一現象凸顯了資本市場的深刻變化。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鄭登津對《證券日報》表示,一方面,投資者更關注企業基本面,對存在重大違法或持續虧損的企業不再盲目炒作,市場定價趨于理性;另一方面,監管層對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零容忍”,疊加對退市制度的嚴格執行,問題公司正加速出清。
“對于涉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首要考慮的是規避風險。”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過程體現了市場的自主篩選能力,避免違法公司因等待正式的行政處罰等原因長期滯留資本市場。
多元指標精準狙擊
自去年退市制度改革以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財務類退市、交易類退市、規范類退市等強制退市指標進一步優化完善,資本市場多元退出渠道進一步暢通。
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11月11日,今年以來已有28家公司摘牌退市。以最終退市類型來看,10家交易類退市(含市值退和面值退),9家財務類退市,5家主動退市(含2家吸收合并),3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1家規范類退市。
此外,2家公司已經收到交易所的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將以交易類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退市;2家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根據告知書認定的事實,公司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
從已經退市和鎖定退市的30家公司來看,多家公司同時觸及兩類退市指標,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退市”“財務類退市+交易類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財務類退市”等。
王智斌表示,從退市類型上看,今年以來,多類型退市并行且出現指標疊加的現象,打破了以往退市集中于交易類、財務類的格局,標志著退市制度已實現全鏈條覆蓋。多元退市格局的形成,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的有效運轉。
鄭登津表示,退市標準從嚴,多類退市指標并行,提高了市場出清效率,避免出現“僵而不退”現象。同時,退市常態化也推動資金向優質企業集中,促進資本市場優勝劣汰功能發揮。
“退得下”也要“退得穩”
在資本市場常態化退市格局下,“退得下”的同時也要“退得穩”。為了強化退市投資者保護,今年以來,監管部門不斷健全退市投資者制度機制,并推動在實踐中落地。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上市公司退市,投資者因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10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強化對存在退市風險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強化上市公司主動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等三方面入手,對健全退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機制作了規定。
從年內已經退市的公司來看,3家主動退市公司提供了現金選擇權。另據公開信息,多起公司虛假陳述案件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如上海龍宇數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已經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同時,該案被法院選作示范案件。
王智斌認為,為了實現“退得下”“退得穩”,未來,可以進一步完善證券法配套規則或司法解釋,將控股股東、實控人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下的回購、賠付責任上升為法定義務,實現風險出清與投資者保護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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