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新能源汽車主管部門發布《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2018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電動汽車觀察家》第一時間為大家做了解讀,參見:解讀2018新能源汽車補貼:提要求倒逼升級,過渡期燙平波動。
《通知》只有2174字,有心人應該都認真讀了。但大家的理解差異和疑問仍然存在,春節長假回來,我們再把若干細節解讀一下。
過渡期不執行新政策
原文:
“本通知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解讀:
行文其實很明確:過渡期內,執行老政策的折扣補貼標準。但有的人理解為,過渡期內,如果能達到新政策技術要求的,可以直接按新政策的補貼標準。
《電動汽車觀察家》征詢權威人士明確:過渡期內,車型即便符合了新政策的技術要求,也只能按老政策的折扣標準補貼,不執行新政策。
以一輛250公里續航純電動乘用車為例(先不論能量密度和百公里耗電的乘數),在過渡期內銷售,得到的補貼既不是2017年的4.4萬,也不是2018年新標準的3.4萬,而是4.4萬*0.7=3.08萬。
另外,2月11日之前上牌車輛的補貼標準,也明確得到答復,中央補貼按2017年補貼標準。至于地方補貼,看地方政策。
地方購置補貼不違規
原文:
“地方應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
解讀:
原文的措辭是“逐漸轉為”,可見決策者仍認可2018年地方設置購置補貼,但在額度和范圍上有所轉換。
春節回來首個工作日,上海市經信委官網發布了“關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相關操作流程的通知”,其中“補助資金申請”一節,等于再次確認此前《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中2018年上海新能源汽車地補的額度:
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5給予財政補助;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且發動機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3給予財政補助;
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助1:1給予財政補助。
上海之外,雖然還沒有城市明確2018地方補貼政策,但是基于地方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和應用的熱情,地方應當會保留購置補貼。
地方目錄難取消
原文:
“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置地方目錄或備案、限制補貼資金發放、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驗、要求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零部件等措施。對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地方保護行為的地方,中央財政將視情節相應扣減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各地對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一視同仁執行免限行、免限購、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等支持措施。”
解讀:
在歷年歷次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中,防止地方保護的條款都存在。如果以“目錄”“備案”為標志,地方保護可以說持續多年未能破解。此次,新政策再批地方保護,并提出“扣減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的懲罰措施,能否真正起作用?
恐怕很難。上述懲罰措施其實不是第一次提出。在工信部等五部委2017年9月28日發布的《關于開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第二批)清算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申報的通知》中也有類似條款:
“對于通過制定地方推廣目錄或要求車輛備案等地方保護政策,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車輛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扣減獎勵資金。充電設施獎勵資金申報截止期為2017年11月30日。”
對此,《電動汽車觀察家》向征詢的人士表示,此前的懲罰條款也有,是否曾經有地方政府被認定地方保護,并被扣減了充電獎補資金呢?
該人士稱,2016年的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還沒有清算完,如果清算完可能會按程序執行,即對存在地方保護的城市有所懲罰。
如果地方保護城市的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真的被嚴重扣減,地方保護現象可能會有所收斂。不過,就目前來看,《電動汽車觀察家》認為,地方保護現象恐怕還將持續。
上海2018年版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中,仍要求企業和以前一樣對企業和車型進行備案。在中央新政策發布之后,2月22日,上海發布的《關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相關操作流程的通知》,雖然只字未提“備案”,但提及上海經信委和推進辦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受理廠商、銷售公司及其車型申請。完成申請的相關信息將公布。“相關信息”是否稱為目錄或者備案,無關要緊,本質還是有一個車型清單。
此前上海市經信委解讀上海政策時也說,車型除了納入國家目錄,還要“符合本市管理規定”。
運營車輛預撥付補貼比例待明確
原文
“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車輛銷售上牌后將按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解讀
運營車輛運營里程降低,并且上牌后就可以申請撥付部分補貼,比上一版政策,很受車企歡迎。但是,政策里沒有提及“一部分”是多少,《電動汽車觀察家》征詢的人士表示,比例還需明確后再通知。另外,如果運營車輛多年達不到2萬公里里程,可能會有追回撥付部分的補貼資金的政策。
以上就是《電動汽車觀察家》對新政策大家仍存疑問題的解讀。您對本版新政策怎么看?請到下面調查問卷挑選您的評價,也可以留言表達更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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