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近日,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大通)一則變更補償承諾的公告引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高度關注。據公告稱,深大通分別與2015年收購的視科傳媒、冉十科技的原股東簽署了承諾變更和解協議,擬大幅降低原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補償義務,并擬于2019年12月18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此事項。對此,投服中心認為,此舉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呼吁廣大中小投資者積極行權。
根據和解協議,在2015年-2017年不存在或有補償的情況下,擬將視科傳媒除夏東明(已因個人原因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外的原股東2018年的補償義務從12.06億元變更為2.74億元;將冉十科技原股東2018年的補償義務從9.75億元變更為3.98億元,同時延長冉十科技應收賬款回收時間及相應的補償期限。以上合計減少補償15.09億元,以5.23億總股本計算,將導致每股凈資產損失2.89元,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小股東利益。
事實上,深大通當年典型的“三高”(高估值、高承諾、高商譽)收購早已為此埋下隱患。2015年,深大通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分別以10.5億元、17.02億元收購視科傳媒、冉十科技100%股權,增值率分別高達659.15%、2586.63%,收購完成后形成24.54億元的巨額商譽。
根據業績補償方案,視科傳媒原股東作為補償義務人應補償9.75億元,如果此次調整補償協議獲通過,以上補償義務人將逃避補償責任5.77億元;冉十科技原股東(除夏東明外)作為補償義務人應補償12.06億元,如果此次調整補償協議獲通過,以上補償義務人將逃避補償責任9.32億元。投服中心認為,如按此補償協議執行,利益受損的是上市公司及廣大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深大通擬于12月18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變更承諾的議案,深大通持股5%以上的股東(姜劍、朱蘭英、青島亞星實業、視科傳媒原大股東夏東明、冉十科技原大股東蔡林芳)作為關聯方將回避表決,而中小投資者的決定將有相當大的話語權。
為此,投服中心表示,堅決反對調整補償承諾,同時呼吁廣大中小投資者積極參加臨時股東大會,理性行使手中的表決權(現場表決或網絡投票),維護上市公司及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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