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同花順數據統計,今年以來(即1月1日至6月1日,下同),滬深兩市共有52家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或股東、高管被立案調查,而去年同期(即2021年1月1日至6月1日,下同),此數據僅為25家,據此計算,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數量同比增長了108%。
有不愿署名的投資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強,一些上市公司此前的劣跡也被揪了出來,再疊加審計機構對于一些事項的從嚴審計,很多之前不被察覺的細節問題也浮出水面,綜合原因之下,造成了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增加的現象,“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讓企業樹立合規經營的理念,對于保護投資者是有利的。”
信披違規是被立案主因
從被立案調查的原因來看,“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仍然占據了主要地位,有超過一半的公司被立案調查的原因,在于信息披露違規,此外,短線交易、涉嫌違紀等也是這些公司、股東、高管被立案調查的原因。
“信息披露問題是資本市場長期以來未能解決的‘頑疾’,造成這一現象頻繁出現的原因,一方面是上市公司法律意識淡薄,對于信息披露問題的態度不夠嚴謹;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公司的經營獨立性存疑,在控股股東、高管等行為人的操作下,出現了違規現象。”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解釋。
王智斌介紹,從目前的司法實務案例中來看,信息披露違規背后很可能會出現證券虛假陳述,而證券虛假陳述對上市公司帶來的風險是系統性的,“除了行政處罰之外,投資者的訴訟索賠也是上市公司要面臨的事項,在過往的案例中,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索賠獲得賠償的案例有很多,而其中個別公司為此支付的賠償費用達到億元以上級別,這處級別的金額支付,對于公司的經營是有很直觀的影響的。”
多家公司年報未披露被立案
數據顯示,在上述被立案調查的公司中,有18家公司屬于ST類企業。從具體公司的情況來看,有一些公司屬于“累犯”,即此前的被立案調查事項剛有了結果,公司又再次被立案調查。
以*ST邦訊為例,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張慶文、戴芙蓉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張慶文、戴芙蓉立案調查。2021年12月6日,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張慶文、戴芙蓉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今年5月19日,*ST邦訊再次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稱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ST邦訊并不是唯一一家因未披露年報而被立案調查的公司,ST輔仁、ST柏龍等公司此前發布的公告中皆提及,因公司涉嫌未按時披露年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對此,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在所有的信息披露違規中,因為年報未披露而被立案調查的公司,目前來看,還沒有受損投資者訴訟索賠的司法實務案例。“未披露年報屬于經營風險,這是投資風險的一部分,對于在這種風險下受損投資者如何救濟,目前法律行業還需要有更明確的指導意見。但是,如果有其他原因導致年報無法出爐并且這些原因涉及證券虛假陳述的,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索賠訴訟。”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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