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學毅
目前,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推出股權激勵計劃。但也有少數公司借股權激勵打起小算盤,值得引起注意。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因股權激勵相關問題受到交易所關注,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一是股權激勵計劃的考核目標過于單一和寬松;二是激勵對象集中在高管董事身上,核心員工界定不清晰;三是行權價格不合理,定價依據不充分。而這些情況的背后,很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甚至涉嫌操縱股價、內幕交易。
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立足于激勵高層管理者以及技術人才充分發揮作用,要科學設定激勵目標,規范激勵行為,加強監督管理。
規范股權激勵行為,上市公司本身最關鍵,既要發揮這一制度深度綁定員工和企業利益的積極作用,也要形成從下到上的監督體系,主動降低隱藏風險。具體來說,一是根據自身實際量身制定激勵模式、激勵方案,業績考核須切實發揮激勵作用;二是激勵方案各環節信息披露要充分,包括目的、對象確定的依據和范圍、計劃授予的權益數量、不同激勵對象的獲授權益數量、授予價格及確定依據等;三是真正做到“人選好,事做對,錢到位”。
2016年,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激勵計劃實施的主體資格、實施對象和程序等多方面做出了進一步規范。2023年4月份,證監會將修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
在現行監管體系下,監管層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行內部、中介和外部相結合的多元監督機制。近期交易所頻發關注函,也是加強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線監管的重要措施。在刨根問底式的問詢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市場獲得更詳盡的信息。對股權激勵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明確表示,要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市場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落實監管細則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股權激勵計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和公司的章程。具體來看,上市公司要健全獨立董事和監事制度。從法律規定和實踐來看,獨立董事和監事制度發揮著內部監督的作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更是對此特別規定:獨立董事通過“向全體股東征集投票權”,凸顯了獨立董事起到的代表股東監督管理層的作用;排除了監事作為股權激勵對象,更加明確了監事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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