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今年以來,“完善退市制度”屢次被監管層強調。近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在2018年年報相關分析報告中強調,未來要進一步完善落實退市制度,促進優質企業出清和市場凈化。
川財證券研究所金融產品團隊負責人楊歐雯5月6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稱,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過濾網”,落實退市制度、實現退市常態化,能夠加快重大違法違規公司、僵尸企業出清,凈化市場生態。完善退市制度能夠直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券日報》記者根據同花順統計數據得知,截至目前,A股退市上市公司總計100家,退市率為2.8%。從退市原因來看,因吸收合并退市的28家,其他被終止上市情形的19家,被*ST后首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22家,私有化的7家。此外,因證券置換、暫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半年報等原因退市的24家。
值得關注的是,在100家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只有ST長油于今年1月8日“復活”,而這也是A股歷史上第一只退市后又重新上市的股票。
然而,更多的退市公司并沒有ST長油“幸運”。*ST創智、*ST炎黃、*ST龍滌、S*ST金荔等4家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就未被核準。楊歐雯認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提振市場情緒。不過,對于已退市的上市公司來說,如果要“起死回生”,關鍵還是看業績。
回看始于2012年建立的重新上市制度不難發現,門檻在逐步提高。
如2012年第七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對于退市股重新上市的條件為,“最近兩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這一標準在2014年第八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提高至“最近三年經營現金流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營收累計超過3億元”。除此之外,還新增了包括最近3年公司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實控人未發生變更等條件。雖然滬深交易所在2018年對《股票上市規則》又進行了相應地修訂,但對比發現,核心數據指標并無改變。
楊歐雯認為,在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同時,還應完善投資者的賠償制度。
(策劃 杜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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