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就《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
記者了解到,此次修訂監管管理措施和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有關,新證券法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為證監會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外的監管措施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制度。
監督管理措施,簡稱“監管措施”,具有及時矯正不法行為、防范風險蔓延和危害后果擴散的作用,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2008年,為規范這項職權的行使,證監會出臺了2008年試行辦法,對監管措施的調整范圍、適用原則、種類、實施程序等作了規定,在規范監管措施實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規則運行已有十余年,期間資本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證券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也對監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制定《實施辦法》,主要是結合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試行辦法的制度框架下進行適度調整,并以規章形式正式對外發布。此次規則調整主要遵循堅持依法行政,提高監管行為規范化水平;保持制度延續性;以“程序法”為定位,監管措施實體內容交由“實體法”規定;問題導向,力求簡潔為原則。
《實施辦法》共三十一條,一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的種類和設定,經疏理現有制度規則,列明十六種常見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為后續出現新的監管措施類型預留空間。同時,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強自我規范,明確證監會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監管措施;二是明確監管措施的適用,規定監管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明確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必須進行行政處罰,不得以監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處罰;三是明確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實施監管措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依據,采取部分監督管理措施的,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報相關單位;四是明確各類監管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包括實施步驟、方式、矯正目標、時限等內容;五是明確作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的要求,實施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監管措施,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采取監管措施。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的內容、公開要求、送達程序等,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的公開要求,并規定將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的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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