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資本市場“課堂”,用生動的實踐啟示所有參與方: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質量堪比黃金!因此,推進信息披露基礎性制度改革,成為此次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重要內容之一。信息披露成為改革思路“一條主線三個統籌”的那條主線,即實施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注冊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實性,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
知之非艱,行之惟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的前提,是他們可以獲取到真實有效的信息。此次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同步修訂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從信息披露廣度和深度兩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要求,幫助投資者公平、準確地把握公司的經營現狀和主要風險,引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合規披露,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注冊制下上市公司越來越多,分化會加速,進入投資者挑選公司的時代。如果投資者關系不夠到位,不能及時反饋投資者需求,信息披露不能調整為以投資者需要為導向,上市公司可能會被迅速邊緣化,融資能力也會迅速下降。
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
“不是我不愛研究,實在是那些公告動輒幾十上百頁,而且很多東西都看不懂,簡直就是最好的催眠讀物。”投資者李先生向記者吐槽。
鑒于此,此次修訂,在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基本要求基礎上,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總體要求,以及一致性、可理解性等具體要求,以期更加適應投資者的信息需求。
“口罩出口一億片”,疫情期間,某上市公司既無訂單,又無出口資質,便在接受采訪中喊出這樣的小目標。
激濁方能揚清。針對近年來各類“蹭熱點”“炒概念”式信息披露,此次修訂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規范和原則要求,明確上市公司可以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在發生類似事件時,應當按照同一標準予以披露。
“同股不同權,會不會以后都是大股東說了算?沒盈利就上市,那一上市股東就套現跑了咋辦……”有投資者如此擔憂。
本次改革針對創業板面臨的包容性不足問題,制定了更多元、豐富的上市條件,允許具有一定規模的未盈利企業、紅籌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分別制定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和規范要求。
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職責亦是一大亮點。本次《上市規則》修訂中,進一步完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責任,規定保薦機構審閱披露文件的義務,應當對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以保證所發表的意見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放管服激發企業活力
“修訂方案一出來,我就認真研究了,其中購買理財產品不用公告了,重大事項的披露標準也提高了,感覺要輕松好多。”有創業板企業董秘表示。
記者對比發現,本次修訂放松和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要求,減輕信息披露成本,有利于激發企業活力。比如:將重大交易事項披露標準中的營業收入絕對值標準由500萬元上調至1000萬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絕對值標準由3000萬元上調至5000萬元;放寬達到披露標準的關聯交易均需要董事會審議的特殊要求,取消公司與董監高的關聯交易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提交股東大會的特殊要求,僅需要按照一般關聯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將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設立或者增資全資子公司剔除交易范圍。
另外一家企業財務人員表示,最開心的是此次修訂取消了業績快報的強制要求。創業板現行規則要求,2月底前無法披露年報的公司應當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業績快報。“2月底做業績快報,需要短時間內收集、匯總、整理數據和進行內部審計,所耗費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因為本身業績變動達到一定條件,也會在1月底之前披露業績預告,再做快報不是十分必要。”本次修訂取消強制披露業績快報要求,僅保留特殊情況的披露要求,切實為企業“減負降壓”。
此外,此次修訂還引入信息披露調整適用原則。對于某些特殊公司,不適用深交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可以申請調整適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披露要求。
“交易、關聯交易事項披露標準的放寬及審議程序簡化,將為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提供更多便利。”王驥躍說。
抓好“關鍵少數”
對于部分股民來說,本次修訂給他們留下的最深刻印象是,“創業板也要有ST了!”
注冊制意味著寬進寬出,更快退市,更大風險,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很有必要。為向投資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財務和其他狀況異常、重大違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風險,或者存在生產經營停頓、賬戶被凍結、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等嚴重異常情形,增設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強化風險提示。
此外,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作為上市公司的“關鍵少數”,在公司治理和業務發展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次《上市規則》修訂中,進一步細化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忠實勤勉的要求,強化義務責任。比如,要求控股股東審慎質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資金,維持公司控制權和生產經營穩定;要求董監高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事務,積極推動公司規范運行等。
而針對近年來頻繁上演的控制權爭奪以及惡意規避責任義務而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現狀,進一步規范了控制權認定要求。
正如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所言,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一次重大探索,是對存量市場發展理念、監管思路、審核方式的一次深刻變革。信息披露在其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對于監管者來說,只有通過抓住信披的“牛鼻子”,才能推動“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注冊制”平穩有序發展。對于公司來說,上市公司越來越多,只有尊重投資者利益、信息披露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公司,才是有可能與投資者共贏的公司。對于投資者來說,注冊制下審核機關并不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需要自己從信息披露中發現價值,尋找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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