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目錄細則》(下稱“《底稿目錄細則》”)和《注冊制下保薦協議(示范文本)》(下稱“《保薦協議》”),以及《證券業務示范實踐第3號-保薦人盡職調查》(下稱“《盡職調查示范實踐》”)三項自律規則。
《底稿目錄細則》以自律規則形式,明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具體目錄內容。凡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有重大影響的文件資料及信息,均應作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根據《底稿目錄細則》,保薦機構應按照細則附錄的一般要求,根據發行人的板塊、行業、業務、融資類型不同,在不影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業務保薦質量的前提下,調整、補充、完善保薦工作底稿目錄。
《底稿目錄細則》還新增了紅籌架構、特別投票權、協議控制、在其他證券市場的上市/掛牌情況、異常銷售和采購等核查底稿要求,同時為不同階段的項目合理設置了過渡期。
《保薦協議》通過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導規范合同主體的簽約履約行為,主要包括說明、正文和附件《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保薦相關事項之協議》。
正文約定了發行人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明確發行人與保薦機構應遵守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法規,以及發行人在保薦業務的第一責任人定位,并突出廉潔從業要求,約定保薦機構合理信賴。
附件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保薦機構三方簽署的協議,重點約定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保薦過程中的全面配合義務,為促進保薦業務各方歸位盡責、各負其責形成標準化契約。
《盡職調查示范實踐》覆蓋了輔導、推薦和持續督導階段保薦人需要履行的主要職責和盡調過程中需要關注的事項,以及可以采取的核查方法。
《保薦協議》《盡職調查示范實踐》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底稿目錄細則》安排過渡期后施行,具體而言,至發布之日前已申報的項目,可以不按照本細則附錄編制底稿;自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間申報的項目,可以不按本細則附錄編制申報稿,但應按照本細則附錄編制項目終止或完成后的底稿;除上述情形外的項目,應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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