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會報道組 姜楠 昌校宇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到,“穩步推進注冊制改革”“優化和落實減稅政策”。
一直關注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王建軍,此次上會的兩份建議與上述政府工作報告內容剛好契合:一是《關于推進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建議》,二是《關于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的建議》。
“為進一步穩步推進注冊制改革,確保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必要深化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構建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王建軍3月5日表示。
我國《證券法》自1998年出臺以來,就確立了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2019年修訂的新《證券法》第220條再次明確了這一原則。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該原則至今未能兌現。一方面,實踐中證券民事賠償往往滯后于行政處罰;另一方面,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缺乏具體配套落實機制,導致違法者在繳納證券罰沒款(行政罰款、違法所得)后,往往無力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升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強化責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額證券罰沒款可能進一步削弱相關責任人的民事償付能力,使受損投資者得不到及時、充分賠償的矛盾更加突出。
為此,王建軍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未上繳國庫的證券罰沒款暫緩入庫和已上繳國庫的證券罰沒款財政回撥等賠先罰后落地機制,使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得以切實落地,具體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第一,修改《預算法》《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建議在《預算法》第56條以及《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第14條分別增加1款,“政府的罰沒收入按照法律規定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暫緩入庫。已經繳入國庫的,應當予以回撥。”上述條文的修改,為暫緩入庫、財政回撥等賠先罰后機制在國庫管理層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由國務院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有關出臺先賠后繳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明確規定暫緩入庫和財政回撥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申請的合理期間以及相應資金監管、分配等內容,便利實踐操作。
在《關于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的建議》中,王建軍提出,在經濟發展新態勢下,加大股權激勵實施力度,有利于企業完善公司治理,增強對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全球競爭力。目前,從股權激勵費用抵扣企業所得稅的角度看,還存在兩個“不匹配”:一是會計上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與稅收上可稅前扣除的期間不匹配;二是終止股權激勵需加速一次性確認費用且不可稅前扣除,與經濟行為實質不匹配。
對此,王建軍提出兩點建議:一是允許企業在列支激勵費用的期間即可申報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在股權激勵實施完畢當期按“實際行權時市場價與行權價差額”匯算清繳,進行所得稅額多退少補。由此,實現上市公司稅前抵扣費用的時間點前移,減輕企業所得稅繳納的現金流壓力,有利于改善其稅收體驗。
二是取消主動終止股權激勵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避免企業由此確認大額費用。終止股權激勵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上市公司隨意終止股權激勵的作用,但也對因股價倒掛等情形終止本次激勵以盡快推出新激勵方案的公司構成了障礙。取消終止股權激勵時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減輕企業無法抵扣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費用負擔,以利于企業在終止無效激勵措施后盡快推出新的激勵方案。
(編輯 張偉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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