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毅達或公司)控股股東大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申集團)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guī)行為,并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形成了紀律處分決定。
經查明,2018年12月27日,*ST毅達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7〕滬01執(zhí)794號之二)。法院裁定將公司控股股東大申集團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2.6億股作價人民幣5.05億元交付給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證券)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用于抵償大申集團的債務,上述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4.27%。根據法院裁定書,信達證券辦理股權過戶手續(xù)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大申集團在持股比例減少24.27%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雖經監(jiān)管督促,但大申集團至今仍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能向公司及相關監(jiān)管部門說明未披露原因和有關情況。
上交所表示,*ST毅達控股股東權益變動導致的控制權轉讓,是對*ST毅達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權益變動報告書是上市公司股權變動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對于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大申集團應當在相關重大事項發(fā)生后,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明確市場預期。但大申集團至今未能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無從知曉股份變動的具體情況,也無法判斷后續(xù)增減持公司股份的計劃。大申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市場公開、公平的原則,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上交所認為,*ST毅達控股股東大申集團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11.9.1條等相關規(guī)定。
鑒于上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jiān)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ST毅達控股股東大申集團予以公開譴責。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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