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
近日,證監會在官網公示6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分別對3家券商出具警示函,并對6名保薦代表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本次受處罰的3家券商及6名保薦代表人,所保薦的項目發行人在證券發行上市當年“業績變臉”,處罰的依據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本次投行業務“罰單”透露了最新的監管導向:在對保薦代表人采取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首次對保薦機構也出具警示函;另外,本次處罰綜合考慮發行人業績變動原因、保薦機構履職盡責情況、風險揭示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也反映出監管的精準追責。
筆者認為,投行既要做到“薦”又要實現“保”,需要盡快轉變執業理念,從注重“可批性”向“可投性”轉變。注重“可投性”有助于投行提高自身的業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通過對項目的深入研究和篩選,更好地評估項目的風險和潛力,降低業務風險和提高盈利能力,實現企業、保薦機構和投資者的多方共贏。
全面注冊制下,監管層嚴厲打擊投行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把“入口關”,促使中介機構提高執業質量,對于中介機構的監管正在逐漸細化完善。證監會先后發布《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以及《保薦辦法》等文件,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也陸續發布相關自律性規則、辦法。比如,就在前不久,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并發布《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擴大評價范圍。其中還有一大看點是,進一步強化結果應用,不但向社會公布,發揮聲譽約束作用,還將與券商分類評價、白名單、行政許可等機制掛鉤,發揮行政約束的作用。
一系列監管措施在敲響警鐘的同時,也督促投行盡快改變執業理念,主動適應全面注冊制要求。未來,投行可以圍繞強化執業質量、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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