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璐
4月25日,全國首例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違反公開承諾案迎來一審判決。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鄭某某投資損失合計78.35萬元。
筆者認為,該案的判決,給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敲響了警鐘,警示其需審慎承諾、嚴格履約,牢守誠信為本的底線。
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公開承諾增持,積極傳遞看好公司長期價值和未來發(fā)展前景的信號,本應有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fā)展。但是,如果借助利好信息,忽悠投資者買入,不僅損害投資者利益,還可能涉嫌操縱市場或虛假陳述,被追究相應責任。
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新增規(guī)定,“發(fā)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guī)定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袁某、羅某在尚無資金準備的情況下貿然公開承諾增持,且在后續(xù)兩次增持計劃延期的公告中,未向投資者提示增持計劃可能無法完成的風險,反而稱“承諾不可撤銷”“與相關融資機構進入實質商談階段”,并在面對交易所質詢時,以過橋資金制作“虛假”存款證明,有意隱瞞賬戶資金真實情況,屢次傳遞虛假性、誤導性信息,嚴重誤導市場和投資者,最終被上海金融法院認定其關于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共同侵權,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增持承諾人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下,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承諾人未完成增持計劃情有可原,但從上述情況來看,兩人未履行承諾的行為明顯不具有可免責事由。而且,截至增持計劃期限屆滿,兩人沒有增持1股,也可見其主觀上并不具有完成增持承諾的意愿。
長期以來,資本市場偶有“忽悠式”增持、回購的行為,會被監(jiān)管部門采取下發(fā)警示函、責令整改、公開譴責等行政監(jiān)管措施,此案的判決,標志著從“行政追責”向“司法追責”的深化。
另外,資本市場常見的公開承諾包括分紅、回購、增持、不減持等多種類型,涉及IPO、再融資、并購重組以及日常經營多個環(huán)節(jié)。該案的判決,將為類似案件提供裁判范例,推動形成更完善的市場規(guī)則和司法標準。
從長遠來看,上市公司需要完善內部合規(guī)體系,建立公開承諾履行的跟蹤監(jiān)督機制,避免將公開承諾流于形式;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監(jiān)高應意識到,公開承諾不能隨意作出,隨意背棄承諾可能引發(fā)行政、民事責任。
投資者需要加強判斷,以免被“空頭支票”忽悠,如果因上市公司或董監(jiān)高違反承諾導致投資損失,應積極主張民事賠償。
不輕諾,諾必果。資本市場是一個“信息+信心”的市場,且我國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占比超過九成,上市公司或董監(jiān)高公開作出的承諾,勢必成為大量中小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信息,影響廣泛。未來,違反公開承諾的行為將迎來監(jiān)管和司法重拳,以推動資本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筑牢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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