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滬深交易所發布公告,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9〕81號)精神,進一步擴大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銀行范圍,分別發布關于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券交易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相關通知明確,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及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可以進入交易所參與以下品種的交易: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現券的競價交易,債券品種包括但不限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政府支持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以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作為投資標的的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與交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品種的交易。
相關通知顯示,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交易所債券交易參與人,直接參與債券交易:一是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年末凈資產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債券交易較為活躍;二是具有豐富的債券投資管理經驗和專業的交易團隊;三是相關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技術系統能夠支持債券交易的開展;四是具有較好的持續經營能力,近兩年債券交易結算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五是符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債券交易參與人的條件。
此外,相關通知規定了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結算參與人,直接辦理債券交易的結算業務。具體條件有:最近3個會計年度年末凈資產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滿足中國結算的風險評價要求;具有豐富的債券交易結算管理經驗和專業的結算團隊;相關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技術系統能夠支持結算業務的開展;具有較好的持續經營能力,近兩年債券交易結算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符合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中國結算可以調整結算參與人的條件。
相關通知顯示,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和結算參與人的銀行,可以直接參與債券交易,并自行辦理債券交易結算;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但未成為結算參與人的銀行,可以直接參與債券交易,并委托經中國結算認可的結算參與人進行結算;不具有債券交易參與人資格和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銀行,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參與債券交易,并通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模式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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