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昨日通報了從嚴查處證券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情況。2021年,證監會依法立案調查中介機構違法案件39起,較去年同期增長一倍以上,將2起案件線索移送或通報公安機關。證監會表示,將強化日常監管、監督檢查和稽查執法的有效聯動,依法嚴肅追究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責任,切實提高違法成本。
近年來,證監會堅持“一案雙查”,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證券欺詐、造假背后的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等違法行為。2019年以來,查處中介機構違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會計師事務所、8家證券公司、7家資產評估機構、3家律師事務所、1家資信評級機構,涵蓋股票發行、年報審計、資產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重點領域。
從這些案件看,相關違法行為集中表現為四方面。
一是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存在嚴重缺陷,未針對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公司貨幣資金期末余額大、“存貸雙高”明顯、存在舞弊風險的情況下,仍未識別貨幣資金重大錯報風險。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未對公司生產成本大幅波動、原材料頻繁結轉等異常情況保持合理懷疑,未進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
二是鑒證、評估等程序執行不充分、不適當,核查驗證“走過場”,執業報告“量身定制”。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未對函證過程保持有效控制,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有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公司預先設定的價值出具評估報告,簽字評估師未實際執行評估程序。
三是職業判斷不合理,形成的專業意見背離執業基本準則。有的證券公司作為財務顧問服務機構,忽視公司項目進展的不確定性,導致收入預測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有的律師事務所在審查合同效力時,未履行特別注意義務,未發現公司無權處分資產等情況。
四是嚴重背離職業操守,配合、協助公司實施造假行為。有的從業人員配合公司攔截詢證函,偽造審計證據。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約定審計意見類型,簽署“抽屜協議”。上述違法行為反映出一些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獨立性、專業性缺失,質量控制體系和管理機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職業懷疑精神、喪失職業底線等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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