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監會官網發布的消息,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下稱《首發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昨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證監會此次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
修改后,《首發辦法》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等六章,共59條。此次修改僅將《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由“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證監會稱,《首發辦法》在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對《首發辦法》作出上述修訂,是為了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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