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及時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付諸實施,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簡稱《業務規則》)。
至此,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正式被激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些規則空前地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大幅提高了侵權人的失信成本,有助于從根本上遏制資本市場中見利忘義的機會主義違規行為,進而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優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
集體訴訟制度四方面優化資本市場生態
司法解釋細化了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確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審理原則,整體分為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系統規定了代表人訴訟中的立案登記、先行審查、代表人選定、調解協議確認、訴訟審理與判決、上訴制度、效力擴張、執行與分配等各項重要操作流程內容。
其中,對公眾普遍關注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集中管轄、啟動程序、權利登記、當事人聲明退出、投保機構訴訟義務、訴訟費用、財產保全等,司法解釋進行了專門規定,解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中諸多實踐難題,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的真正落地實施。此外,司法解釋還注重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強化人民法院的實體審查,發揮司法監督制約作用。
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資本市場來說,主要有四方面意義:一是有利于夯實注冊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基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全面深化。二是有利于強化民事責任的追究,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三是有利于受到侵害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四是有利于推動上市公司提高內部治理和規范運作的水平,打造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另外,為及時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付諸實施,證監會發布《通知》,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系統單位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行為進行總體規范,重點對會系統投保機構的范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協調合作機制、工作紀律等進行規定。投服中心發布《業務規則》重點就案件選擇機制、訴訟代表人和投資者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訴訟活動重要環節規范等內容進行規定。
目前,我國有兩個投保機構,一個是投服中心,一個是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簡稱“投保基金”)。焦津洪表示,在試點初期,投服中心作為證監會系統具體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主要投保機構,投保基金則主要從事數據的分析,損失計算,協助分配等工作,與投服中心進行互補,后續根據需要再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從事訴訟代表人相關規則。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投保基金有過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先行賠付案件的辦理經驗,積累了損失計算等經驗。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權、支持訴訟方面更加專注,與發行人、投資者、法院的接觸更加密切,與特殊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要求更為相近。
降低維權成本、避免濫訴
多重亮點體現中國特色
“和美國集團訴訟的主要區別,應該是投保機構作為集團訴訟原告的法定地位,大大減少了集團訴訟制度濫訴的可能性。”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因為作為法定投保機構,接受證監會監管,應該不會發生為了追求利益而濫訴的可能。
另外,司法解釋還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劉俊海表示,如在堅持敗訴被告承擔勝訴代表人案件受理費原則的基礎上,司法解釋更旗幟鮮明地保護代表人請求敗訴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通知與律師等費用的權利。另外,司法解釋擴張了代表人訴訟生效裁判文書的效力,凡是符合權利人范圍但未參加登記的投資者在提起訴訟時,只要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與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相同,人民法院即可裁定適用生效判決或裁定,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章武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中國規定的“退出制”集團訴訟,擴大了保護的投資者范圍,加大了保護力度。同時,為了防止出現國外“退出制”集團訴訟的弊端,我們又制定了很多不同的制度。
“首先管轄法院范圍很小,只規定了幾個法院來管轄,有助于提升集體訴訟的效率。國外有時候光解決管轄問題就需要一年甚至更久。其次,證監會還做了投保機構的制度建設,這種具有公益性的組織作為代表人進行起訴,費用非常低,也不太可能出現濫訴的情況。對投資者來說,可以得到更多的賠償金。對上市公司來說,訴訟周期大幅縮短,其需要賠償金額也會相應降低。”章武生進一步解釋道。
關于中國特色集體訴訟的管轄,司法解釋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了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向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轉化機制,實現二者無縫對接。司法解釋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權利人特別授權時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先受理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法院若缺乏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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