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對外發布。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
《實施辦法》共7章、40條,對定向可轉債發行方式、掛牌與摘牌、轉讓、轉股、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規定。《實施辦法》指出,上市公司取得中國證監會關于發行定向可轉債的核準文件后應當及時披露。定向可轉債采用網下發行方式,由上市公司與承銷機構自行組織。上市公司與承銷機構應當保證發行完成后登記在同一代碼下的定向可轉債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上市公司申請定向可轉債在上交所掛牌,定向可轉債掛牌后存續期限應該在一年以上,存在限售條件的定向可轉債已有部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
下一步,上交所將進一步做好市場服務,平穩有序推進定向可轉債試點工作,廣泛聽取市場意見和建議,審慎制定《實施辦法》,充分滿足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和再融資的市場化需求,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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